芜湖:建筑垃圾堵塞跃层平台排水口,开发公司赔80%
2019-11-13 09:28:58 来源:

   开发公司维修外墙,建筑垃圾掉落原告家跃层平台,致雨水进入原告家中,财产受损,开发公司称已委托物业公司告知原告上门清理,物业公司称开发公司未委托,且跃层系原告自家使用的平台、不属于公共露天平台、不负有管理责任。日前,该起因平台被堵致财产损失的案件在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顺利审结。

 

  原告宁某系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跃层房屋业主,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系开发商、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系中央城物业服务公司。2017年6月14日,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安排维修单位对原告居住的隔壁单元放飞跳外墙维修,施工过程中部分建筑维修垃圾掉落原告家露天平台。

  2017年9月26日,原告家露天平台被堵,导致雨水进入原告家中,致使原告家中财产受损,原告遂通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疏通过程中发现该平台上有杂物和遗留的建筑垃圾。事发平台只有通过原告家才能进入,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在维修外墙过程中未采取防范措施,导致建筑维修垃圾掉落事发平台,该公司称曾委托物业公司联系原告安排时间进行清理,物业公司不予认可,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在事发后也未书面通知原告预约时间清理。2018年,原告对房屋受损部分重新修复后,向两被告主张赔偿未果,遂依法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财产损失32930元、误工费56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购物票据、维修费用清单结合两被告的质证意见,认定原告的损失为人民币19270元。开发公司在维修外墙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导致部分建筑垃圾掉入原告家露天平台,事发后又未采取积极措施联系原告对平台上建筑垃圾进行及时清理,是造成平台下水管道堵塞的主要原因,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开发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15416元。事发平台及排水管道属于公共建筑设施,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对其负有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的义务,其疏于管理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酌定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3854元。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

  记者 孙芮

责任编辑:杨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