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理念,积极主动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民的法律服务。5月14日,怀宁县金拱司法所接受县司法局指派,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核查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邱某,户籍地潜山市源潭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四年,矫正期限自2018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2日,邱某因在怀宁县工业园区某工厂就业,主动要求执行地变更。金拱司法所接受指派后,立即赴县工业园区某工厂进行调查核实,并与该厂法定代表人详细了解邱某的日常工作环境、工作表现、工作收入以及合法居所情况,然后与其监护人了解其家庭情况、日常表现以及婚姻情感情况,最后召开座谈会征求对邱某执行地变更的意见以及建议。
截至目前,金拱司法所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2起,不仅方便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同时增强了其矫正信心,促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汪玲)
